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41號
- 原告
- 鼎華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怡律師
- 複代理人
- 董晴嵐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複代理人
- 丙○○
- 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雅洳律師
- 被告
- 立展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台灣省農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