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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四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四九號

原告
工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蔚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燈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伍拾柒萬零壹佰伍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伍仟玖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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