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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三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三0號

原告
超順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水
被告
昕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軍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卷附兩造簽訂工程合約書第三十四條約定,系爭合約之爭議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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