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361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361號
- 原告
- 友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黃勝文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揚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飛健律師
陳倍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361號
陳倍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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