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48號
- 上訴人
-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原名太平洋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寶滿不銹鋼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建字第4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303,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0,6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