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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六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林惠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六0號

原告
寶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韻碧
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律師
被告
新亞建設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祖焜

一、原告寶成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新亞建設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應補正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核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八十七萬九千一百四十九元,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一百一十一萬四千八百零七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一百九十九萬三千九百五十六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二萬零八百元,原告僅繳納九千五百八十元,不足一萬一千二百二十元,原告應依限如數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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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爰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林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應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一千元抗告費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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