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0五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0五九號
- 聲請人
- 開發工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金儀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八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榮美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五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案外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開發工銀)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二億四千五百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八十八年六月廿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六月廿四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榮美公司於八十八年六月廿五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二億元,約定放款期限為三年三個月,並約定年息為百分之八‧四八,逾期清償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榮美公司於到期日後皆未清償,尚欠本金二億元及利息、違約金。因案外人開發工銀已將對相對人榮美公司之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並分別於九十一年三月廿三日依法公告及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完成抵押權讓與登記在案,又因相對人榮美公司已於九十年六月廿六日將附表土地部分序號及建物部分序號至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金儀投資有限公司,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合約、放款增補合約、本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受讓公告(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