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號
- 被告
- 觀天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甲○○○間因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號
上訴人與甲○○○間因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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