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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號

被告
觀天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甲○○○間因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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