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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1號

原告
任詩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達
被告
優必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菊華
被告
仁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三三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現於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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