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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54號

原告
道鴻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教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複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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