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六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六八號
- 原告
- 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祥和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高雄市,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廿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