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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六八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六八號

原告
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祥和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高雄市,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廿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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