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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七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七五號

原告
和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被告
星輝箔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鏘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莊市○○○路二二號之八、一樓二樓,此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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