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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海商字第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王秉賢

  • 原告
    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獅威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法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海商字第三三號 原   告 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秉賢 被   告 獅威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司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三段五十巷二十一號二樓,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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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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