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海商字第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海商字第52號
- 原告
-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苗登強
- 原告
- 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國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原告
- 新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原告
- 泰益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 被告
- 乙○○○○○○○○
- 法定代理人
- P.M. Whit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 被告
- 海瀧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 95年3月31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Transmarine Navigation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甲○○○○○○ ○○○○○ ○○○○○○○○○○○」之記載,應更正為「P.M.Whittington」。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