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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108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破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甲○○即脈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樓之二
相 對 人
脈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脈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聲請費參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詳細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中各項債權、債務之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得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此為破產法程序所準用,破產法第五條有明文規定。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參拾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二、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未提出詳細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且聲請人提出之債權及債務明細表,未檢具債權、債務之證明文件,亦應予補正。

三、上揭應補正事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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