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吳淑惠

  • 當事人
    甲○○即脈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樓之二脈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宣告脈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破字第108號聲 請 人 甲○○即脈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樓之二 相 對 人 脈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脈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聲請費參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詳細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中各項債權、債務之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得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此為破產法程序所準用,破產法第五條有明文規定。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參拾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二、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未提出詳細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且聲請人提出之債權及債務明細表,未檢具債權、債務之證明文件,亦應予補正。 三、上揭應補正事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劉芳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