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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四三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
沈 霓即崴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崴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 霓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崴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清算人所營之崴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不善,巨額負債無法清償,為此依公司法第八十九條聲請宣告崴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債務人崴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名冊所示,僅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及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二人,而其等之債權均為稅捐債權,是本件相對人崴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實質債權人僅中華民國一人,揆諸上開判例意旨,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崴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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