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黃書苑
- 原告陳乾元即宇聖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宇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五九號 聲 請 人 陳乾元即宇聖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宇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 清償債務外,尚須有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 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參照)。 二、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宇勝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期內債權人 申報債權,計有租稅債權新台幣(下同)共一百八十五萬零一百三十七元,惟宇 勝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之現存資產僅一百六十萬九千二百三十三元,爰依公司法第 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宇勝事業有限公司破產云云。 三、經查,據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宇勝實業有限公司之債務僅有租稅債務 一百八十五萬零一百三十七元,惟實質債權人僅中華民國,揆諸前揭判例意旨, 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亦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宇勝廣告實業有限公司破產,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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