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五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五九號
- 聲請人
- 陳乾元即宇聖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宇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尚須有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參照)。
二、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宇勝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期內債權人申報債權,計有租稅債權新台幣(下同)共一百八十五萬零一百三十七元,惟宇勝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之現存資產僅一百六十萬九千二百三十三元,爰依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宇勝事業有限公司破產云云。
三、經查,據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宇勝實業有限公司之債務僅有租稅債務一百八十五萬零一百三十七元,惟實質債權人僅中華民國,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亦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宇勝廣告實業有限公司破產,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