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五號
- 上訴人
- 永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中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瑄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新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六八三號
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柒萬壹仟
叁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貳仟叁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