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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六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林惠瑜姚念慈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六號

上訴人
翔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丞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亦適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中提起反訴,主張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布料具有瑕疵,致上訴人受有新台幣(下同)肆拾捌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之損害,並與被上訴人之叁拾萬柒仟伍佰陸拾柒元承攬報酬,相互抵銷,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壹拾柒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等語。惟上訴人就上開瑕疵所為之抵銷抗辯,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則上訴人自無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具有提起反訴利益之情事。故揆諸首揭說明,應認為上訴人之反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林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法官 姚念慈

法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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