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六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吳青蓉
- 當事人台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聲威網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六二二號 上 訴 人 台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懋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聲威網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 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亦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提出之 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 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 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 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 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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