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0九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0九號

聲請人
鉅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李文輝律師
相對人
聯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二萬四千二百零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五百一十元合 計 二萬四千七百一十一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  記  官  楊勝欽                                                                                                                                               E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