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劉又菁
- 當事人甲○○、明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二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明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晃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叁佰柒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 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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