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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劉又菁
  • 法定代理人
    林永晃

  • 原告
    甲○○
  • 被告
    明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二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明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晃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叁佰柒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 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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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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