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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一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盧彥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
王福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鎮海
被告
宏大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山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七百三十九萬九千六百零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七

萬四千二百六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盧 彥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許 博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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