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0號
- 原告
- 金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甲○○
- 被告
- 戊○○
右原告與被告乙○○、丁○○、甲○○、鍾小琪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