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黃雯惠
- 原告甲○○、與被告安紳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安紳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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