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二號
- 原告
- 甲○○
原告與被告安紳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黃雯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與被告安紳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黃雯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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