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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原告
墾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勝豐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於收受後十日內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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