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 原告
- 墾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勝豐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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