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四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四三號
- 原告
- 大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對被告大弘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六十三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六千八百
三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四三號
右原告對被告大弘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六十三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六千八百
三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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