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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四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四號

原告
亨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玲

右原告與被告台勁國際汽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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