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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
    邱彥璋

  • 原告
    環麒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與高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九二號 原   告 環麒國際有限公司(即更名前之鵬耀) 法定代理人 邱彥璋 右當事人與高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捌仟肆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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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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