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詹駿鴻
- 當事人明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九四號 原 告 明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晃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仟壹佰伍拾柒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其中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陸萬貳仟零伍 拾陸元部分為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其餘金額為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柒萬柒仟玖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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