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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二二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二二號

原告
崇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玲
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光復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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