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0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0一號
- 原告
- 甲○○ 桃園
- 訴訟代理人
- 吳武川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高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0一號
右原告與被告高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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