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0一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0一號

原告
甲○○ 桃園
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高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