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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一五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張靜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一五號

原告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振
被告
銘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其銘

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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