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三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新加坡商假日屋國際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彼得
右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提出被告給予之資遣費新台幣(下同)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元換算其每月薪資
應推認為四萬五千元,而原告係民國四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出生,至其六十歲為止,
尚餘工作年限為六年八月,計八十個月,核定為三百六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
萬六千六百四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