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陳盈如
- 法定代理人葉公亮
- 原告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歐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八二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公亮 訴訟代理人 黃冠豪律師 鄭惠蓉律師 原告與被告歐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豐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仟捌佰伍拾叁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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