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二號
- 原告
- 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弘
原告與被告漢亞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
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二號
原告與被告漢亞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
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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