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0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黃書苑
- 法定代理人盧文哲
- 原告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0九號 原 告 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哲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伍拾捌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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