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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0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黃書苑
  • 法定代理人
    盧文哲

  • 原告
    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0九號 原   告 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哲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伍拾捌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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