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一一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一一號

原告
丸駿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即增建建物所支付之費用單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

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