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五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五三號
- 原告
-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宋金順
- 被告
- 國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德隆
- 被告
- 成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福來
- 被告
- 宇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學章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壹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