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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六五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六五號

原告
遠大租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梅

當事人遠大租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柒仟陸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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