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七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七三號
- 原告
- 鳴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香菱
原告與被告派麗展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
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七三號
原告與被告派麗展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
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