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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七0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七0號

原告
北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安

右當事人與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玖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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