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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九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九二號
原   告
中國信業環保企業行即蘇美貞
右原告與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
仟捌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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