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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一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一六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高國荃
被告
東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庚○○
被告
丙○○
被告
丁○○
被告
辛○○
被告
戊○○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億叁仟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陸佰伍拾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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