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0二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0二號
- 原 告
- 即反訴被告
- 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學權律師
- 被 告
- 丁○○即中國信業環保企業行
- 兼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 告
- 即反訴原告
- 中環環境工程顧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訟代理人丙○○應敘明關於中國信業環保企業社於九十年間變更負責人之原因為何,及本件究以何者名義提起反訴,以利反訴被告為具體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