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
陞祐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凱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楨
被告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雅君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