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 原告
- 仁能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孟
- 被告
- 鹿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以裁定命其於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