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李榮文
- 當事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0號 原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文 訴訟代理人 潘海濤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第三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拾玖萬貳仟 伍佰陸拾捌元,共計壹佰貳拾玖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捌 佰柒拾元。惟原告僅繳納壹萬零玖佰元,尚欠貳仟玖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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