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鄭佾瑩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乙○○
- 被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46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代理人 鍾賢斌律師 被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複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訴訟代理人應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甲○○出具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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