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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4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4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代理人
鍾賢斌律師
被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複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訴訟代理人應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甲○○出具之委任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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